近日,重慶一起買家知假買假后進行10倍索賠的案件引發關注。
去年7月初,暫居重慶市江北區的黑龍江男子邵某在重慶王女士的網店里購買了一份扣碗類產品,大約過了半個月之后,邵某又向她購買了150份扣碗類產品,這些產品包括粉蒸肉、燒白、風豆豉回鍋肉各50份,總價為4500元。
王女士在賣出150份自制的粉蒸肉和燒白時,因沒有標注生產日期、質量合格證明、生產廠家等相關信息,被買家舉報為“三無產品”,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產品在銷售時外包裝未標識生產者信息等必要信息,應認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因此王女士應承擔責任。被要求退還4500元的貨款,并按照貨款的十倍金額予以賠償,共計44991元萬元。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認為我國對于購買者的保護力度較大,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對于知假買假的行為,如果購買者提起訴訟,法院仍支持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該案中,賣家可以對原審判決提起申訴。